第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工作:

(一)建立、维护与国家测绘系统相统一的大地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

(二)组织实施基础航空摄影和航空激光扫描数据获取、处理,统筹航空航天遥感数据获取、处理;

(三)测制和更新1∶10000至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四)测制和更新省级地形级实景三维数据,建设实景三维数据库和服务系统;

(五)建设和维护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六)永久性测量标志、省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基础测绘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七)全省地理国情监测及其数据库的更新与维护;

(八)编制和更新省级政府工作用图、标准地图;

(九)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