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军队光荣历史、服役光荣等方面教育和征兵宣传,增强公民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宣传、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加强征兵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鼓励公民积极应征。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国防教育和征兵宣传。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