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在征兵办公室组织下,办理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