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征兵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征兵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评比和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