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征兵工作任务、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提供虚假证明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