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将不合格人员征集入伍或者协助他人逃避服兵役义务的;

(四)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兵役个人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征兵工作规定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