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贪污贿赂的;(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将不合格人员征集入伍或者协助他人逃避服兵役义务的;(四)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兵役个人信息的;(五)其他违反征兵工作规定的情形。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