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新兵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被军队除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处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二倍罚款,依法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