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公民应当自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征集。

军人及其家庭应当受到全社会尊重,军人及其家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