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章 审定、交接运输新兵和退回处理第三十七条有效退回人员返回原征集地后,由原征集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待遇。对于需要接续治疗的退回人员,除按照规定享受军人保险补偿外,原征集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部队旅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接续治疗函,安排相关医疗机构予以优先收治;已经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由医保基金支付;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照规定实施救助。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