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章 审定、交接运输新兵和退回处理第三十六条有效新兵到达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后,经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检疫和复查,发现新兵因身体原因不适宜服现役,或者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作退回处理的,由省、市(州)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照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