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新兵到达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后,经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检疫和复查,发现新兵因身体原因不适宜服现役,或者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作退回处理的,由省、市(州)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照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