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交接新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兵役机关送兵、新兵自行报到以及部队派人领兵、接兵等方式进行。具体补兵区域划分、新兵交接方式、被装保障、新兵运输等事宜,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与部队军级以上单位协商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协调并组织实施新兵交接运输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