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新兵起运时,县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组织开展欢送新兵活动,加强宣传报道,增强参军报国、服役光荣的仪式感和荣誉感。

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可以集中组织开展欢送新兵活动。鼓励新兵入伍前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开展欢送新兵活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