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及递补人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对被举报或者反映有问题的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服现役条件或者有违反廉洁征兵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伍资格,出现的缺额从递补人员中依次递补。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