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人员的军事职业适应能力、文化程度、身体和心理素质等进行分类考评、综合衡量,组织召开会议集体审定新兵,根据考评结果择优确定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合理分配入伍去向,并确定一定比例的递补人员。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和现役军人子女,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其服现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其再次入伍,优先安排到原服现役单位或者同类型岗位服现役;具备任军士条件的,可以直接招收为军士。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