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审定新兵前,集中组织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役前教育。

役前教育的时间、内容、方式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等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制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