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章 审定、交接运输新兵和退回处理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审定新兵前,集中组织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役前教育。役前教育的时间、内容、方式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等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制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