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章 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第二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体格检查、政治考核中弄虚作假,不得为公民参军入伍或者逃避服兵役义务提供虚假证明。应征公民对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征兵办公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