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体格检查、政治考核中弄虚作假,不得为公民参军入伍或者逃避服兵役义务提供虚假证明。

应征公民对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征兵办公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