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征兵政治考核由征集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本级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征兵政治考核主要考核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政治态度、现实表现及其家庭成员等情况;不得擅自增加考核内容或者扩大考核范围,不得要求提供规定范围以外的证明材料。

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考核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征兵政治考核的规定,核实核查情况,出具考核意见,形成考核结论。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