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章 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第二十七条有效征兵政治考核由征集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本级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征兵政治考核主要考核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政治态度、现实表现及其家庭成员等情况;不得擅自增加考核内容或者扩大考核范围,不得要求提供规定范围以外的证明材料。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考核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征兵政治考核的规定,核实核查情况,出具考核意见,形成考核结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