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选举委员会由辖区内政党、人民团体和其他方面的人员组成。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六至十五人,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