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选举法以及其他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计划;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确定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六)确定选举日期;
(七)组织推荐代表候选人,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或者预选结果确定并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八)按照规定的选举日期主持选举;
(九)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接受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并依法作出处理;
(十一)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