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区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五章 选民登记第二十三条有效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应当在本市参加选举的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上次选举中已经登记的,可以直接列入选民名单。新满十八周岁的,迁入本选区有选举权利的以及本次选举前恢复政治权利的,予以登记,列入选民名单。上次选民登记后迁出本选区的和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列入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选民名单上除名。选民年满十八周岁的计算时间,以选举日为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