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驻在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和市属单位的选民,可以只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驻在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区属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参加区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