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区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四章 选区划分第二十一条有效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居民组织或者村民组织的选民人数能够划为一个选区的,划为单一选区;不够划为一个选区的,可以由单位与邻近的单位、居民组织与邻近的居民组织、村民组织与邻近的村民组织划为联合选区,也可以由单位与邻近的居民组织或者村民组织划为混合选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