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选举区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区和乡、民族乡、镇划分为若干选区。

选区的划分,要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组织工作,便于代表联系选民,便于选民监督代表。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举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