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区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二章 选举机构第十二条有效选区设立选举领导小组,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划分选民小组,组织选民学习选举法和有关选举的文件;(二)办理选民登记,分发选民证;(三)组织选民提名、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四)安排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五)设置投票站,监制票箱,培训监票员、计票员和选举工作人员;(六)组织选民投票,报告选举结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