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选举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民族乡、镇和街道以及选民较多划分为两个以上选区的单位设立选举工作组,负责组织、安排各选区的选举工作,其职责由区选举委员会确定。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工作组可以由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兼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