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森林采伐更新管理条例/第二章 林木采伐第六条有效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区)为单位,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逐级上报,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年森林采伐限额每五年编制一次。实行采伐限额五年总额控制。同一个五年计划期内,上年结余限额可向以后各年度结转。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