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或者年木材产量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百分之五;
(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不按批准的采伐设计文件进行采伐作业的面积占批准的作业面积百分之五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时,不符合采伐质量要求的作业面积占批准的作业面积百分之五以上;
(三)个人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或者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数量、地点、方式、树种,采伐的林木超过半立方米。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