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百分之五十;

(三)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百分之八十五;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