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森林采伐更新管理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