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森林采伐更新管理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义务、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或未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