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森林采伐更新管理条例/第三章 采伐迹地更新第十九条有效采伐迹地更新应当按照采伐许可明确的面积、株数、界限等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