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采伐迹地更新任务应纳入本地区造林计划,并按照造林管理程序加强管理,应保留合理的林种比例,树种比例和龄组比例。

禁止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