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更新质量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人工更新后,当年成活率应当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五,三年后保存率应当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补植、补播后的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人工更新的标准;

(三)天然更新,每公顷皆伐迹地应当保留健壮目的树种幼树不少于三千株或者幼苗不少于六千株,更新均匀度应当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