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统一监(印)制非税收入票据,指导下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领用、登记、使用、保管、核销非税收入票据。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征收的,票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