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向缴纳义务人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借、串用、代开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收取非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款项。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