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和征收第十三条有效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具体负责征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征收。执收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委托征收。委托执收单位应当将委托征收协议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受委托单位在受托范围内征收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禁止委托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征收非税收入。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