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执收单位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方式等;
(二)编报非税收入年度预算;
(三)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等向缴纳义务人及时足额征收,对欠缴、少缴的非税收入依法实施催缴,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擅自缓征、减征、免征;
(四)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
(五)受理非税收入退付业务;
(六)记录、汇总、核对非税收入征缴情况,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八)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税务部门作为执收单位的,应当履行前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职责。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执收单位依法征收非税收入。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