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罚没收入管理坚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相分离原则。

罚没财物管理遵循执法与保管、处置相分离原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处置罚没财物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分类、定期处置,实现处置效益最大化。罚没财物处置收入及其孳息应当全额缴入国库。

禁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不得将对执法机关的考核考评与罚款数额挂钩。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