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老年人,协助赡养人、扶养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经常陪伴交流,不得以任何方式忽视、冷落老年人。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