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定期研究分析养老服务发展状况,根据人口老龄化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供给状况,逐步增加养老服务项目、扩大服务保障对象、提高服务标准。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