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以及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人社团、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依据各自职责或者章程,发挥资源与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