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五条有效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收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向实施备案的民政主管部门提交收住老年人的安置方案,安置方案应当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以及实施日期等内容。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合同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妥善安置收住老年人,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收住老年人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