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服务标准按照养老服务协议合理确定。社会力量设立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确定。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变相收费或者降低服务标准,并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