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探访关爱制度,预防和化解居家养老安全风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分层分类的探访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配备养老服务顾问等方式,定期探访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重点关注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生活需求、安全隐患及精神状况,提供帮扶、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及时发现和解决老年人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