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国土空间规划、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养老服务需求,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布局,编制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