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有偿供地方式供应。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