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每年10月为本市敬老宣传月,各级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开展敬老爱老活动,弘扬敬老孝亲文化,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