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第三十一条有效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而遭受损失的,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