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依法备案,并在销售网页的显著位置公开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信息,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保证可追溯。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种子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信息等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