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保证种子符合净度、纯度、发芽率等质量要求和检疫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支持种子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的种子生产技术,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种子质量。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